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淮南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增强业余体育训练的活力,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广泛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在综合性运动会上取得名次的我市运动员和教练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省全运会上,取得单项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金牌每枚7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二)银牌每枚3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三)铜牌每枚20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四)4-8名,每分200元,其中运动员、教练员各奖50%。 取得集体项目录取名次的运动员,人均按下列标准奖励:
取得集体项目录取名次的教练员,人均按下列标准奖励:
二、本市输送到省专业队的运动员,代表本市在省全运会上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给予奖励;本市教练员所训练的运动员依据输送到省专业队的时间,按下列标准奖励: 1.输送1年以内的,按教练员奖金的40%奖励; 2.输送1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教练员奖金的30%奖励; 3.输送3年以上4年以内的,按教练员奖金的20%奖励; 4.输送4年以上的,按教练员奖金的10%奖励。 三、在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3名或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前6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全队人数1/2),是在校学生的,在中考时给予加50分。 四、本市输送到省专业队的运动员,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亚洲和奥运会取得名次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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