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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市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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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7]292
【发布日期】 2007-10-30
【实施日期】 2007-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市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7]292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税收属地征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党办纪字(200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3)11号)精神,现将新市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道路划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道路划分:
  (一)北京路:全线由新市区负责。
  (二)鲤鱼山路:河北路—沈氏饭馆路段由新市区负责。
  (三)天津北路:河南东路—河北路路段由新市区负责。
  (四)河南东路:北京路—长沙路路段由新市区负责,长沙路—鲤鱼山路路段由高新区负责。
  (五)江苏路:天津北路—北京路路段由新市区负责。
  (六)苏州东路:天津南路—鲤鱼山路路段和天津南路-北京路南侧路段由高新区负责,天津南路—北京路北侧路段由新市区负责。
  (七)天津南路:苏州东路—河南路路段由高新区负责。
  (八)河北路:北京路—鲤鱼山路路段由高新区负责。
  (九)长沙路:河北路—河南东路路段由高新区负责。
  (十)昆明路部分及鲤鱼山北端规划道路:青城巷(原青海路)—鲤鱼山路路段由高新区负责。
  (十一)青城巷(原青海路):北京路—昆明路路段由高新区负责。
  二、此次道路划分界线只涉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内容,不涉及其他事务管理权限。
  三、新市区与高新区要坚持从大局出发,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融合发展。市创建办将依据以上划分区域对新市区和高新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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