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拟订的《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重庆市贯彻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7)271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要求,现就我市治理车辆外挂和规范车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贯彻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我市车辆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 按照“地方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车辆外挂整治中的车籍管理工作,交通部门牵头治理外挂车辆的规费征收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协作的工作局面。 严格贯彻车籍地征费和严把车辆调驻关的工作原则,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依法规范费税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努力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切实保护外省籍车辆正常跨区流动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二、规范车辆转籍行为,引导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 (一)车辆办理转籍手续应当具备的条件 1.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个人或单位; 2.没有通过我市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或贷款已还清; 3.道路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已处理完毕; 4.车属企业同意车辆转籍; 5.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税费的证明。 (二)车辆办理转籍手续的流程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1.车主执以下材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卡); (3)来历凭证; (4)机动车登记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交强险证明; (7)提供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路桥费和相关税费的缴讫手续。 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车属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符合转籍条件的,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结车辆转籍手续,不符合转籍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凭公安车管部门的车辆转籍证明办理有关税费转籍和登记手续。“车辆转籍证明”应当包括企业名称、车牌号、转入地等。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车辆及税费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文规定意见办理,防止车辆违规转出,若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税费流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车主到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异动、养路费缴讫的变更手续。 (1)车主执“车辆转籍证明”,车辆营运证原件(已遗失或毁损的应登报申明作废)到配发车辆营运证的运管机构办理营运手续异动。 运管机构办理完营运手续异动后,应当为车辆出具包括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二级维护备案情况、运管费缴纳情况等内容的“营运车辆异动通知单”。 (2)车主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了车辆转籍后15日内,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申报养路费转籍手续。 三、严格审查车辆调驻行为,对符合调驻条件的办理调驻手续,规范调驻车辆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 调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提供调驻。 (二)车主提供的调驻理由。 (三)要求调驻的时间。 (四)申请调驻前不欠公路养路费。 (五)挂靠车辆必须提供挂靠合同以及挂靠车主的身份证。 (六)非挂靠车辆必须提供运输合同。 调驻车辆期满后,车主应及时回车籍地征稽部门衔接征费,若需继续调驻的办理续调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续调手续导致重复征费的由车方自行负责。 车籍地征稽部门应加强对调驻车辆管理,车辆调驻期满一年以上的或回车籍地恢复缴费的,车籍地征稽部门要认真审验调驻期间调驻车辆的缴费情况,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征费吨位、当地的征费标准和国家限定的最低包缴比例而导致车方少缴、漏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车籍地征稽部门应予以补征差额部分。 对办理了调驻手续的车辆,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其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道路运输管理仍由配发车辆营运证的运管机构负责。 四、建立各部门相互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外挂车辆转回创造条件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牵头成立工作责任组,深入乡村、街道、车辆集散地,摸清我市外挂车辆基本情况,交通部门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制度。 凡在2007年12月1日前主动转回的外挂车辆或违规在市外缴费的重庆籍车辆,有关部门应创造有利条件,给予大力支持,对原在市外缴费情况只作登记备案处理。但2007年12月1日之后查获的外挂车辆或市外缴费的重庆籍车辆,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增设办牌办证服务点,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应为回籍车辆及时完善营运手续,并鼓励、引导回籍车辆转入成建制的道路运输企业。 (三)加强交通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强化税费征收的源头管理。 (四)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建立协查机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为外挂车辆的治理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有关部门在相互查询车属单位及车辆有关信息时,被查询单位应主动及时提供查询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收取查询费等任何费用。 五、加强路面控制,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一)公安交警、交通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外挂车辆的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偷逃国家税费的行为。 (二)交通各执法部门要加强路面控制并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市外车辆的超载、超限的整治工作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市外车辆的规费检查,努力消除利益诱因。对拖欠、逃缴、漏缴(包括征收标准、征费计量、包缴比例)国家税费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缴。 加强对本市车辆持有市外的养路费凭证却在本市运行的查处力度,属于正常调驻车辆的责令回我市缴费;属于未入籍缴费的车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六、构建和谐社会,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利益 对市外车辆正常跨行我市的应区别对待,切实保护市外籍车辆正常跨行的合法权利。 重庆籍车辆在重庆任何一个区县挂牌或缴费的,不得按外挂车辆整治,要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和营运。 规范历史问题,我市各运输企业对过去直接在市外缴费的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属地缴费。对符合调驻条件的办理调驻手续;对转籍的按照规定办理;对吨位和比例不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提高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税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的部门和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以及网址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