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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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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7〕73号
【发布日期】 2007-10-30
【实施日期】 2007-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7年10月23日上午6时许,呼兰区孟家乡双发村一村民自发组织19名农民乘坐一只正常载员6—7人的自用船横渡呼兰河去对岸收割庄稼。在渡河过程中,因严重超载,导致船只沉没,船上19人全部落水,其中9人自救或被救上岸。省、市、区、乡各级政府接报后,迅即展开抢险救援,截至10月23日下午15时15分,有8人确认死亡,尚有2人失踪。
  这起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市水上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无证驾驶、无照运营、非法载客、严重超载和农民安全意识差、自我防护能力不强等诸多严重问题。这起事故发生在党的十七大刚刚结束之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问题十分严重。为认真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切实加强以水上交通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从确保群众方便、安全出行的角度出发,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农民秋收季节出行问题,从源头上坚决杜绝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整改各类隐患
  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查找整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特别要针对此起事故和当前水上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渡口和农用船舶、自用船舶及客渡船舶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私造、滥造船舶的行为,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无证无照船舶和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船主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要强化对各类从业人员特别是个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无证经营、无证驾驶和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不达标的从业人员,坚决不允许上岗。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保证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情况,保障信息渠道畅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要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事故。
  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做好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要认真汲取这起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第四季度安全事故出现反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全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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