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7)133号
【发布日期】 2007-10-31
【实施日期】 2007-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自发地使用国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下同)来表达爱国之情。但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使用国旗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国旗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严格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并有权对国旗使用中的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和国旗使用规范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国旗升挂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三、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带头遵守《国旗法》,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国旗法》列入日常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具体监管部门和执法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国旗升挂、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国旗法》的正确实施;建设、教育、外事、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制售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五、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国旗法》和落实国旗升挂和使用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切实加强对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