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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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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560号
【发布日期】 2007-10-31
【实施日期】 2007-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7〕560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由于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突出矛盾,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国家发改委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出厂价及零售基准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Ⅱ)(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5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630元调整为6130元;二价区由每吨5730元调整为623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提高500元。具体零售基准价为:一价区由每吨5160元调整为5660元;二价区由每吨5260元调整为5760元。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以零售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中石油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应将调整后实际执行的汽、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报送我局和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调整后价格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
  六、为妥善解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国家将对农业、林业、渔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行业增加的支出,继续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对受液化气价格调整影响的低收入群体也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市政府将研究油价上涨对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影响,并适时疏导价格矛盾。
  七、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成品油价格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严格控制成品油价格提高后的连锁反应,对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继续做好粮、油及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及价格稳定工作,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纪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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