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实施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现制定《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财综函(200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分成与入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纳入各级财政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基金预算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分成与入库 第六条 基金收入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管理。 (一)省属国有煤炭开采企业和中央(或中央控股)企业在本省境内出资设立的煤炭开采企业: 1.其所属矿在基金开征前为中央矿或省属矿的:其矿井所在地在县或县级市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县(县级市)三级按8∶1∶1比例分成;其矿井所在地在市辖区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两级按8∶2比例分成(区的分成由市确定)。 2.其所属矿在基金开征前为地方矿的:①属市级矿的,其矿井所在地在县或县级市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县(县级市)三级按6∶2∶2比例分成;其矿井所在地在市辖区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两级按6∶4比例分成(区的分成由市确定)。②属县(县级市、市辖区)级矿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三级按6∶2∶2比例分成;③属除上述①②两种情况以外的所有矿,缴纳的基金按其矿井所在地由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三级按6∶2∶2比例分成。 今后,地方煤炭企业重组进入省属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和中央(或中央控股)企业的,其缴纳的基金仍按照本规定比例分成。 (二)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属煤炭开采企业: 1.属市级矿的,其矿井所在地在县或县级市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县(县级市)三级按6∶2∶2比例分成;其矿井所在地在市辖区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两级按6∶4比例分成(区的分成由市确定)。 2.属县(县级市、市辖区)级矿的,缴纳的基金由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三级按6∶2∶2比例分成。 (三)其他煤炭开采企业: 除上述(一)、(二)两类以外的所有煤炭开采企业,缴纳的基金按其矿井所在地由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三级按6∶2∶2比例分成。 (四)查验补征的基金: 1.按照有关规定对原煤收购环节和洗精煤与焦炭生产企业代扣代缴的基金,按收购或生产单位所在地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三级6∶2∶2比例分成。 2.按照有关规定对原煤和洗精煤外运环节查验补征的基金全部缴入省级。 第七条 基金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汇缴,就地入库,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直接分解缴入相应级次的地方金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地税部门原则上不开设基金收入过渡账户,确有必要的,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出省口查验补征环节开设过渡账户。 第八条 基金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科目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的《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预(2007)25号)和《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晋财预(2007)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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