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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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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财农税〔2007〕34号
【发布日期】 2007-11-01
【实施日期】 2007-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3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农民购房享受契税优惠,应向征收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
  3、已婚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21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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