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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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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7〕68号
【发布日期】 2007-11-01
【实施日期】 2007-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肥东县政府、蜀山区政府、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等6个单位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切实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一)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县、区政府或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应加强对本级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发生5件(含5件,同一案件的一、二审为1件,下同)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含10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第七条 以市、县、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承担应诉工作。承办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后,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准备情况告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行政首长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说明情况,报经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后,可由本单位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首长进行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当专题总结出庭应诉情况。
  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加以整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全市行政应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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