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全市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隧道和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二)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 (三)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 (四)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均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具体业务工作分别由交通、水利、海事、电力、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武英高速、大广北高速、武麻高速红安连接线、合武快速铁路、京九铁路黄冈段、鄂东(浠水)50万伏变电站、白莲河抽水蓄能电站、大别山电厂、黄冈赛洛天然气等国家和省属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各县(市、区)的工作方案于11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交通、水利、海事、电力、建委等)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协调监督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各地、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07年11月13日以前完成,各县(市、区)、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第二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前完成,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并督办整改到位。 (五)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1月15日、11月22日前分别将自查整改情况(含自查表、自查整改表)和排查工作总结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