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07〕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大渡口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共大渡口区委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渡委发(2007)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放弃再生育奖励的条件 1、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政策,35岁以上有生育能力的家庭。 2、户籍在本区的城镇无业、农村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人员。 二、奖励标准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放弃再生育的家庭,夫妻双方各奖励2000元。 三、办理程序 各街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审核、确认奖励对象。 1.符合条件的夫妇提出申请,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填写申请表。 2.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街镇人口计生办审核。 3.街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街镇审批后,由街镇或所在单位组织发放。 4.每年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将半年发放奖励对象名册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资金的来源 1.户籍在本区的城市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放弃再生育的, 奖励资金由区人口计生委和街镇按7:3的比例分担,资金先由街镇全部垫付,次年由区人口计生委在年初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职工放弃再生育奖励资金由单位安排经费解决。 五、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1.将奖励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一票否决制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 2.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将奖励政策、奖励对象、标准和奖励费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4.领取奖励金后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奖励金必须全部退还。 5.区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