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87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实施日期】 2007-1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川价发〔2007〕187号)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价(200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是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一律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价格管理,降低医疗器械价格虚高,今后,对未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疗器械均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上网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2007年11月2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