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川价发〔2007〕187号)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价(200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是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一律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价格管理,降低医疗器械价格虚高,今后,对未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疗器械均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上网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2007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