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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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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07〕207号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大幅飙升,为解决价格倒挂矛盾,保障市场气源和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11月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散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718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107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12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7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22.0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21.8元);老用户每立方20.0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19.8元)。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变。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11月1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7年11月6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4%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112.00  107.5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11月6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22.00  20.00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11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21.80元和19.80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70  4.10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现行价格暂维持不变,按市物价局汕价[2007]168号文规定执行。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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