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日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大幅飙升,为解决价格倒挂矛盾,保障市场气源和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11月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散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散装每吨最高不超过7180元,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107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12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74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22.0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21.8元);老用户每立方20.0元(11月份抄表用气按调前、调后综合结算价19.8元)。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变。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11月16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7年11月6日起执行)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4%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07年11月6日起执行)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