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二、2007年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三、各远郊区县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并颁布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表1: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附表2: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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