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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86号
【发布日期】 2007-11-05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10月中下旬,全市市营以下地方煤矿进行了井下全员脱产安全培训,煤矿全部停止生产和建设。为认真搞好培训后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复产复工验收
  各县(市、区)所辖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复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2007)11号文件所规定的14项条件;
  (二)煤矿“三大系统”建成并正常运转;
  (三)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隐患已整改;
  (四)按规定申领并使用煤炭销售票;
  (五)按省煤炭局要求完成煤矿井下全员脱产培训;
  (六)煤矿管理人员和机构达到省政府办矿标准要求。
  复工验收范围为已经省、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开工报告或联合试运转报告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复工条件和程序执行。
  二、督导检查
  由市煤炭、安监等部门组成5个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组分组情况
  第一组:组长:曹亚强(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成 员:市煤炭局3人、市安监局1人、专家2人
  督查单位:晋源区
  第二组:组长:索秀敏(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成 员:市煤炭局3人、市安监局1人、专家2人
  督查单位:万柏林区、尖草坪区
  第三组:组长:张晓峰(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成 员:市煤炭局5人、市安监局2人、专家2人
  督查单位:古交市
  第四组:组长:王双斗(市煤炭工业局总工)
  成 员:市煤炭局3人、市安监局1人、专家2人
  督查单位:清徐县、娄烦县
  第五组:组长:李春生(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成 员:市煤炭局3人、市安监局1人、专家2人
  督查单位:迎泽区、杏花岭区、阳曲县、小店区
  (二)督导组职责:
  1、深入各县(市、区)、煤矿、井下逐一进行督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工复产资格;
  2、对各县(市、区)提出的煤矿分类意见进行评价鉴定,为实施分类监管创造条件;
  3、对非复工复产煤矿落实监管措施情况进行督查,严防以各种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
  各督导组在督导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内容翔实的调查报告,为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可控”奠定基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标准,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复产矿井数原则上不超过“六证”齐全矿井的50%,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生产。
  (二)“六证”齐全矿井原则上不再批准整改,复产验收中确需整改的,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项目、整改工程量、整改期限、井下人数;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严禁以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整改期限不超过20天。
  (三)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要规范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经验收合格批准复产的煤矿必须按照《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和《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安全规程》规定恢复生产。复工必须有监理单位签字认可。
  (四)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检查验收中降低标准、草率签字、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验收期间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坚决杜绝煤矿擅自复工复产和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对未经复工复产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加强日常巡查、夜查、突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已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进一步规范管理,防止复工复产后出现新的隐患和重大问题。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全市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评价鉴定,明确管理机构职责,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通过引进专业人才、管理团队、实施强制托管、引导关闭等措施,对煤矿进行分类监管,从根本上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煤炭局煤矿分类标准,将所辖煤矿分为A、B、C三类,对列入C类的矿井强制托管或引导关闭。古交市、万柏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要抓紧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东山煤矿有限公司的整合重组;其他县(市、区)也要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帮助煤矿引进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组成管理团队。每个县(市、区)政府要聘请专家组协助政府和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督导,主要产煤县(市、区)不少于5人,一般产煤县(市、区)不少于3人。
  (二)建立煤炭安全分析例会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定期研究煤矿安全问题,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明确隐患整改时间,对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建立巡查、突查、日常检查制度,组织专家队伍对煤矿尤其是高瓦斯矿等重点煤矿进行巡查,及时解决煤矿安全重大问题。建立煤矿派驻安全员制度,保证经费,定期交流,保持安全员的独立性和流动性,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理。
  (三)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完善和优化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健全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严格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有效实现监控系统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加强水害防治,将“有疑必探”提升为“有掘必探”。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矿制定探放水方案和《作业规程》, 对发生过透水事故的矿区和有水害隐患的矿区,探水钻探深度不得小于 60 米,掘进深度不得大于 30 米。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加强顶板管理,对矿井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内所有支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作业规程》进行修订,彻底解决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合格、不规范、超前支护距离不足、空顶漏顶等问题。加强生产管理,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禁止机动三轮车下井。对已形成的多余巷道全部予以密闭,近期内不再使用的巷道按照永久密闭要求进行封闭,编号造册,明确责任人。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查井下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严禁超规定数量储存火工品。
  (四)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伍具备煤矿建设资质,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五)按照省政府煤炭工作“三大战役”安排部署和《太原市压缩煤炭产能实施意见》,到2010年之前,我市要再压减100座矿井,使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座以内。市辖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办矿。
  当前,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第三阶段关闭矿井工作,加封上锁,派专人看守,按“六条标准”彻底关实关死。对已关闭矿井要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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