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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7年11月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实施日期】 2007-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2007年11月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意见》(宁价工[2006]1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11月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基准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0月份南京气源厂的平均出厂价格为5887元/吨,与8月份相比累计上涨13.10%。
  二、11月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基准价格为6.79元/公斤,上浮幅度为4%,下浮不限。
  三、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按照上述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自主确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具体零售价格,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7年11月5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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