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关于开展2007年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各有关州市县种子管理站检验室: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我省种子市场秩序,确保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防止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云南省农业厅委托,我站决定对我省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完成此次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所安排的任务。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本次抽查范围是在我省境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所生产经营的种子。 二、抽查的主要内容 1、种子质量监督扦样及检验 扦样及检验具体操作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6—1995)执行。 杂交玉米种子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纯度和水份四项指标。 杂交水稻和常规水稻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纯度三项指标。 检验结果以《种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GB4404.1—1996)为依据进行判定。 2、标签监督管理检查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种子包装及标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种子包装及标签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3、生产经营档案检查 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检查种子生产档案和种子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田间检验报告、销售记录档案。 三、抽查方式: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分入库待售商品种子和门市部销售种子的抽查。 四、工作分工 我站委托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11家检测中心(检验室)承担本次抽查工作。各有关州市县种子管理站检验室承担相关企业及品种的扦样工作,所扦样品统一送交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具体分工见附件1) 五、时间安排 承担扦样任务的各检测中心(检验室)于2007年11月20日前领取《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扦样任务,并将样品及时送交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并将抽查结果报省种子管理站。 六、经费安排 本次抽查所需经费由我站拨付给各承检机构的专项经费中支出。每个承检机构2000元。 七、工作要求 1、抽查人员持《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及《种子检验员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开展抽查工作。抽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一名是种子扦样检验员。样品重量应达到要求。 2、样品扦取后填写《种子扦样单》,入库待售商品种子由被抽查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门市部销售的种子由门市部负责人代表签字、盖章。 3、承担扦样任务的各检测中心(检验室)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2007年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各承担单位任务分工(不印发相关企业) 附件2: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受云南省农业厅委托,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统一部署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请予以积极配合,并请认真阅读《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受检作物: 受检品种: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公章) 二○○七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留存。 附件3: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样品由抽样人员持《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原件)、《种子检验员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种子企业、市场上待销产品中抽取。用于出口的种子不属抽样范围。 2.云南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扦样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3.抽检样品由受检单位人员与抽样人员共同签封,签封后的复检样品由抽样单位保存。 4.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向抽查人员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技术规范的规定。抽查人员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5.受检单位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反映,反映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等联系方式。 6.受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云南省云南省农作物种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与初次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 7.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中国农技推广网。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负责云南省云南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工作。具体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 昆明市交林路3号云南省云南省种子管理站检验科 联系电话: 0871-5327613 传真:0871-5326065 电子邮箱: zhengxian007@sina.com 附件4: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扦样单
注:此扦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任务后带回;第二联粘贴在样品包装上由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