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价经发〔2007〕155号
【发布日期】
2007-11-08
【实施日期】
2007-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5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94号)转发你们。请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