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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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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7)26号
【发布日期】 2007-11-12
【实施日期】 2007-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规章,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同时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年8月,市人民政府以105号令发布了《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明确了备案范围,确定了备案义务主体。之后,市人民政府与政府办公厅又先后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6)30号)等文件,确立了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五项制度,即论证制度、法制审核制度、公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2006年,市人民政府又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要求全市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2号)。目前,多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比较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制度没有建立,规范性文件运转签上无法制机构审核专栏,发文前不经过法制机构审核;二是未确定由法制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三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四是超越职权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升我市规范性文件发文质量,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工作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的,政府及部门领导不得签发。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需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交会议;提交会议研究的,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列席。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代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在提交办公厅(室)业务处室之前,必须经过本部门或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没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办公厅(室)相关业务处室不予受理。
  (三)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政府办公厅(室)业务处室的规范性文件初稿以及本部门业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初稿,在转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附具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主要制度的说明等相关材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同部门法制机构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受文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或举行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与制定依据一并提交法制机构。
  (四)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签署审核意见:一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文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维护政策的稳定性,确保同级文件之间内容协调一致和与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衔接;三是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适合我市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文件内在逻辑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规范、准确。
  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起草单位或部门相关处室要认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应经法制机构认可并签署意见,未经法制机构签署意见或未按照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修改的,文件不得继续运转。规范性文件经法制审核后,方可提交政府或部门有关会议集体研究或送领导签发。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为规范对备案义务机关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机关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6)1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机关的补充通知》(郑政办明电(2007)110号),确定了我市备案义务机关,并明确了其备案职责。各备案义务机关均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时间。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二)确定备案责任机构。各备案义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时没有法制机构的,由所在机关的办公室或其他负责文秘工作的机构承办。法制机构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或正式文本。办公厅(室)或其他负责文秘工作的机构配合做好日常备案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文件制定依据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三)备案审查的要求。对于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是否超越权限;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3.内容是否适当;4.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出意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要求的期限回复;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要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该函的要求予以回复。经审查,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法制机构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四)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要在重视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2号)有关要求,在文件发布时,确保文件解读同时发布,使全市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真正被群众所了解,真正落到实处。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各备案义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大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一)各备案义务机关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做到“任务、机构、人员”三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明确备案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并确定及上报备案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统一的备案联络网,明确文件备案责任,防止规范性文件漏报和报送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备案义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情况纳入检查计划,按年度或季度形成日常检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本年度所有发文目录,凡在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文号的文件,都纳入检查范围。法制机构应当核查文件目录,采取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以及备案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错报、漏报文件。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的,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按规定审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机关应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
  (四)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相关负责人及单位应当明确职责,严格遵守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和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1.坚持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核、不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作出说明的;2.经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被审查出重大违法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3.经法制审核或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被发现内容严重违法的;4.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备案义务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未按要求作出说明的,可督促备案义务机关限期报备或说明,在限期内仍不备案或作出说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作出撤销或者修改决定的,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同时,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评议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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