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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开福区湘春路口棚改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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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7)44号
【发布日期】 2007-11-12
【实施日期】 2007-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开福区湘春路口棚改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长沙市湘春路口棚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位于湘春路口以北、黄兴路以西、湘江大道以东、晴佳巷以南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及个人23457.5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以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71077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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