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06)16号)精神,依法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规定》是国家促进农机维修行业发展的重要规章,是农机维修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的主要依据,是规范农机维修市场,提高农机维修质量,维护农机使用和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各地要把《规定》的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分析农机维修管理现状,明确农机维修管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和任务,确保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认真学习宣传,加强教育培训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标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行政许可法》、《农机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做好农机维修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开展农机维修管理工作。要广泛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教育广大农机维修经营组织和个人,遵守《规定》要求,依法取得农机维修经营资格,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维护广大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农机维修行业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农机维修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农机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机维修技术水平和质量,确保农机具的安全使用。培训由市、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收费标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要按国家规定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三、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一是要在做好农机维修市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技术合格证》)发放和监督工作。《技术合格证》由省农机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版式统一印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等级审定条件》核发和管理,有效期为3年;二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管理台帐,每半年向省辖市级农机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由省辖市级农机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农机局。二级以上的维修网点审定合格后应在发证后15天内将《江苏省农业机械维修点技术等级审批表》报省辖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一级点同时报省农机局备案;三是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应当在农机管理部门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对已经领取原《江苏省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可按原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于2008年2月28日前换发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技术合格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农机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网点,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按规定程序申领《技术合格证》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四是时间要求。请各地于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农机维修网点调查摸底,核对原有管理台帐,摸清底数,于2008年2月28日前统一核(换)发新的《技术合格证》。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机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机维修配件市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农机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行政执法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工作场所公示,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服务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机维修者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查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技术合格证》。对违反《规定》的农机维修和配件销售点,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对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的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处罚收据,收入上交本级财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五、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 近年来新型农机具大幅增加,对农机维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机维修业的现状不能满足农机装备技术的需要,制约了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机维修行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高新农机具维修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保护农机维修服务、农机作业服务等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采取民间资金投入、技术入股、农机企业参与等多元化投资方式建设一批区域性高新农机具维修服务中心,逐步解决高新农机具维修难和假冒伪劣零配件充斥农机维修市场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机维修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和促进农机维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