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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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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7〕275号
【发布日期】 2007-10-29
【实施日期】 2007-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价格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鼓励常用低价药的生产使用,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浙江省临床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种目录,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状况,现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的销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统一销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本通知公布的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缩小药品进销差率,适当让利于患者。
  三、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低价药品的销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和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附表:医疗机构统一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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