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安监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土地局: 2007年11月14日上午10时30分许,位于无锡市崇安区的银仁—御墅花园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SCD200/200型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吊笼内17名施工作业人员(含升降机操作工)坠落至地,当场造成4人死亡,其余13人不同程度受伤。截止11月15日早4点20分止,7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6人正接受医院救治。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项目经理柏汉兴(一级项目经理),监理公司为江苏赛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甲级监理资质),总监王庆。事故发生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梁保华书记批示指出:“要高度重视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狠抓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此事需要进一步抓落实。”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2起较大和重大事故,且2起事故均为起重机械设备引起,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这起重大事故的教训,全面落实贯彻梁书记批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专家开展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在用起重设备逐一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逐一记录,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决不能留死角,同时要组织对起重机械设备隐患排查整改“回头看”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我省起重设备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从11月19日至29日组织开展为期10天的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对重点检查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检查本地区施工现场在用的起重设备(包括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是否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从事拆装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隐患进行排查。 二、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管理。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拆装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条件,制定拆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拆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拆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加强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应当购买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的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制定和完善塔吊的使用、维修、保养、任务交底、工作记录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要认真执行塔吊重要、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安全、限位不全、失灵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使用。塔吊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加强对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使用过的塔吊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有法定检测检验单位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证明。对使用年限长,经检测检验安全技术性能严重下降的塔吊,必须作报废处理。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完善检查制度,发现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起重机械等大型机械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现场。 六、加强部门配合和隐患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事故机械设备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的督查,对整改措施、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排查工作,务必做到加强组织管理,周密部署,逐个排查,全面深入排查隐患,彻底消除隐患。同时要组织“回头看”,确保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这次起重设备开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于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办公室,抄报省安监局安监二处。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