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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领取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奖励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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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公交〔2007〕433号
【发布日期】 2007-11-15
【实施日期】 2007-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领取摩托车提前报废补偿奖励金的通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穗府(2004)11号)的精神,对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提前报废摩托车的车主给予补偿或奖励,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自愿迁出市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 为确保摩托车提前报废工作的圆满结束,经市政府同意,凡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未领取补偿奖励金的车主,请于2008年1月31日前到广州市摩托车提前报废办理中心办理领取补偿奖励金手续(办公地址:天河路33号之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联系电话:37602227、37601259)。逾期不办者,其补偿奖励金、退还的税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作为无主财产予以处理,已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摩托车将予以提前报废。
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8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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