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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突发公共事件基层信息员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7〕99号
【发布日期】 2007-11-15
【实施日期】 2007-1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突发公共事件基层信息员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07〕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精神,拓宽信息报告渠道,提高信息报告时效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聘请突发公共事件基层信息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请对象
  各新闻媒体基层记者,青年志愿者,街道(镇)、居(村)委会干部、治安员,派出所干警,社区(乡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保卫或安全的老师,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其他相关人员。
  二、聘请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章守法;
  (二)熟悉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工作;
  (三)了解基层或基层单位工作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五)具备较好的口头表达和文字能力。
  三、工作职责
  (一)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可能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其中,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引起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引起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引起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性信息,同时报省政府应急办。
  (二)协助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宣传工作。
  (三)协助了解基层应急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基层信息员的聘请工作。除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外,每个县(市、区)至少要聘请20名以上基层信息员,聘期为两年。
  (二)要严格按照聘请条件聘请基层信息员,定期轮训信息员,并适时召开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息员队伍素质。省、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
  (三)基层信息员上报的信息按时效、质量等指标进行分类,按类每采用一条信息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分类、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各自解决。
  (四)各县(市、区)要将聘请的基层信息员名册分别报省、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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