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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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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 2007-11-16
【实施日期】 2007-1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府〔2007〕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为建立规范、高效、协调、统一的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机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市政府建立了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制度,并设立法律顾问室,聘请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专司政府法律事务。现就加强政府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涉法事项统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安排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承办:
  (一)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涉及法律事务的事项;
  (二)市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
  (三)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各部门诉讼、仲裁案件;
  (四)市政府指定办理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
  涉及专业性强或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配合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需要外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办理的,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下列涉法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负责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二)各区政府涉诉案件、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上述重大法律事务包括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 10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 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需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承办的法律事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证据收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以及报送备案工作,并主动配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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