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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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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食药监〔2007〕151号
【发布日期】 2007-11-19
【实施日期】 2007-1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继续深化我市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方便群众送交过期失效药品,根据我局《关于定点定期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启用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箱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在现有十家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药店在申请时限内填写《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单位申请表》(在市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局领取),报市局市场处。
  (二)市局评定。我局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的原则,根据申请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初步确定定点单位名单。
  (三)网上公示。我局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将定点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社会公布。拟确定的定点单位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我局将正式下文,并在网上公布。
  二、申请时限
  自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不含节假日)。
  三、申请条件
  济南市内四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均可申请:
  (一)具有较好的企业诚信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有一定规模和实力、获得我市“文明药店”称号。
  (二)守法经营,近二年来无违规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三)具有健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SP认证,在GSP跟踪检查中未受到警告以上处罚。
  (四)营业时间保证药师在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片组长单位、繁华路段、旅游景点、郊区农村的药店中选定。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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