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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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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7)130号
【发布日期】 2007-11-19
【实施日期】 2007-1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切实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打造黄冈教育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作用
  教育督导是国家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监督系统,是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责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学校(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监督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所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调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创新教育督导机制,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教育经费安排、学校设置、教师队伍建设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切实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部门是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是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组织保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理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级别,赋予教育督导机构应有的职权,切实发挥好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配备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组织督导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督导人员专业素质和督导水平。专职督学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人民政府聘任。
  (三)切实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紧密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水平,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党政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基础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切实解决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经费拨付、人事编制与管理、学校规划与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卫生与安全管理等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科学制定和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市级示范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授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评。
  (三)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报。被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报告。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四)健全专项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教育督导,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和监管,切实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五)建立表彰奖惩制度。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在政绩考核、先进评选时,要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五、加强领导,切实推进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一)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指导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宣传、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经费投入机制,在教育经费预算中单列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并给予保证,努力改善督导工作条件,保证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三)营造教育督导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帮助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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