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知你们。各单位应统一思想,组织学习,并结合《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9号)和《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国税四(199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