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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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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征[2007]45号
【发布日期】 2007-11-19
【实施日期】 2007-1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转知你们。各单位应统一思想,组织学习,并结合《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7)33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四(1997)19号)和《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账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国税四(1998)7号)同时废止。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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