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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出国留学人员组织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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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淄教组字(2007)52号
【发布日期】 2007-11-20
【实施日期】 2007-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出国留学人员组织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市出国留学工作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淄发[200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管理范围
  1、经过正规渠道,由国外学校正式录取的我市中学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经所在单位同意,离职赴国外留学的有关人员;
  3、根据淄博市教育局对外教育交流合作协议和意向,赴国外教育机构留学人员。

  二、组织人事管理机构
  由淄博市教育局宏观管理,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具体的组织人事管理,提供相关服务。有关学校和出国留学机构按照要求指导、协助出国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三、组织人事管理内容
  (一)出国留学前登记、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到出入境部门办理出国手续的同时,到淄博市教育局办理出国留学前的登记、备案,纳入淄博市教育局出国留学人员组织人事管理范围。
  (二)人事档案。出国留学人员按档案管理规定通过档案管理部门将个人档案转往淄博市人才市场教育分市场,办理存档手续。
  (三)党团组织关系管理。成立出国留学人员党团组织。出国留学人员是党员的,按照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规定,出国留学期间,办理党籍保留手续。回国后,按照中组部《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办理办理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手续。留学人员是团员的,出国留学期间,办理团籍保留手续。
  (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在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出国留学期间,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本人选择是否在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代办。
  (五)政审、出具有关证明。已在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出国留学前需要办理政审、出具有关证明的,可由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历、学位认证。出国留学人员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后,通过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出国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经认证后,由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在淄博市教育局办理留学人员备案。
  (七)身份认定。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可委托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干部身份认定或办理聘干手续。
  (八)回国就业。出国留学人员完成学业,计划回到淄博市教育系统就业的,提前三个月向淄博市教育局递交回国就业申请书,经批准,可按照规定参加我市教育系统招聘、考试,并由淄博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将留学人员纳入人才库,向其推介工作并提供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咨询。经过学历、学位认证,并在淄博市教育局进行登记的出国留学人员可享受我市规定的有关就业优惠政策。
  (九)与组织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由淄博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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