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主动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体身份参保。个人缴费至上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率为28%(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往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原在企业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临时工,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反映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可按第一条办法补缴并往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参保的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往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之和,具体待遇计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执行。 三、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界定 原在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满50周岁(如本人自愿可延期至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从2010年开始,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关于事转企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 事转企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仍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池政办(2004)80号)文件执行。在过渡期内(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仍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予以过渡。如按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