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村卫生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的卫生室;2.全面建立起覆盖全市农业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3.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学历,90%以上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乡村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4.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做好各项卫生防病工作,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疟疾等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以乡镇为单位的国家计划免疫规划“五苗”(即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联合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0/10万以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农村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婴儿死亡率降至16‰、孕产妇死亡率降至0.38‰以下;5.全市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功能。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级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卫生机构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任务,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要承担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充分重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按照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县级医疗、预防、保健与监督等机构的基本设施,积极实施省“十二项民生工程”中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5年内总投资12280万元,建设9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105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其中争取中央及省级投资8000万元,市、县区配套4280万元,市财政按5%比例承担214万元,县区按95%比例承担4066万元。总投资中,其中投资4200万元,用于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7万平方米;投资2200万元,用于添置和更新90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5250万元,用于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10.5万平方米;投资630万元,用于添置和更新105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分年度任务是:2007年,安排建设乡镇卫生院21所、村卫生室105所;2008年,安排建设乡镇卫生院22所、村卫生室262所;2009年,安排建设乡镇卫生院23所、村卫生室263所;2010年,安排建设乡镇卫生院15所、村卫生室262所;2011年,安排建设乡镇卫生院9所、村卫生室158所。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优先安排中心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县区、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县区和艾滋病、结核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对未列入省民生工程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各县、区也要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制定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经费,分年度组织实施。同时,鼓励、扶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统筹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一)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萧县、灵璧县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市以县区为单位的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到2010年,建立健全政策完善、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市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的缴费标准。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探索科学有效的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与全省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筹资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实行零起付线;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宿政办发(2007)13号)中《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 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一)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和经费。各县、区要按照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基层公共卫生人员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编办(2007)47号)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宿卫计(2007)13号)要求,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以及乡村医生津贴。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的资格条件要从严控制,严禁超编进人。 (二)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县、乡、村基层三级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突出抓好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疟疾等危害农民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结合爱国卫生、改水改厕等工作,做好以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改变不良卫生习惯,逐步开展农村地区以肿瘤防治为重点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三)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积极创建“爱婴卫生院”,实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加强农村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 (四)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村容整洁”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引导广大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改革和完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一)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各县、区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对其它的乡镇卫生院要有计划地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就近并入建制乡镇卫生院,或转为门诊部或村卫生室等,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可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在全县(区)范围内公开聘用,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职工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合同管理;切实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人员,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改革内部分配机制,体现服务技能和劳动价值,向技术骨干和重要岗位倾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人事、业务和财务的监管,严把进人用人关,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 (三)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在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同时,要积极领办村卫生室,并加强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财务的统一管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指导。对纳入省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到2010年,全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形成防、保、医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设施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六、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 (一)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诊疗秩序的监督检查,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的监管。加强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做好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积极探讨农村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农村餐饮管理,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认真做好泗县农村卫生监督试点工作。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发挥乡镇药品协管员和村药品信息员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确保农民用药安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七、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一)积极实施“12345工程”。到2011年,招募100名大学(本、专科)毕业生赴乡镇卫生院工作(每个乡镇卫生院1名);每所乡镇卫生院选派2名,全市共选派200乡镇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到市内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开展卫生支农工作,每个二级综合医院对口扶持3所乡镇卫生院;市级医院选派40名、县级医院选派50名技术骨干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 (二)提高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素质。全面普及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学员毕业后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各类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各类高等院校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积极实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轮训乡村卫生机构技术人员。选派卫生院临床技术骨干赴省、市、县级医院进修,建立完善农村在岗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制度。 (三)加大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招募力度。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004)23号)精神,认真做好招募工作。对通过招聘、招募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其工资由县级财政供给,并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四)建立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制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定期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挂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对挂职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住宿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形成吸引人才到农村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解决好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问题。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 (六)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县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制定帮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帮扶内容包括捐赠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规范管理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统筹协调,推动农村卫生工作大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认真落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经费,按规定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公共卫生项目予以补助。 (二)切实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农村卫生发展,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汇报、专题研究,重大突出问题随时研究;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抓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建设经费和农村公共卫生人员保障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卫生人才教育培养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重点救助人群的医疗救助;农业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公安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农村卫生综合执法和农村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医药广告的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医药广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