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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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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93号
【发布日期】 2007-11-26
【实施日期】 2007-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15日)废止。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93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入冬以来,城中村燃煤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为有效控制城中村燃煤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增强控制城中村燃煤污染,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落实全市冬季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百日行动的一项重点工作,实施行政一把手负责制,针对本辖区城中村燃煤污染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量化任务、明确责任、硬化措施,集中精力打好城中村燃煤污染攻坚战。
  二、城中村燃煤污染控制重点实施区域为学府街以北、胜利街以南、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的市中心区。特别是亲贤村、杨家堡村、王村、狄村、东太堡村、中涧河村、大东流村、小东流村、西流村、前北屯村、后北屯村、下元村、义井村、金胜村、阴家堡村、大马村等与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城中村。
  三、城中村周边所有临街营业性质的燃散煤锅炉(4吨和4吨以下)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拆除,更新为电、气、油、洁净型煤等清洁和洁净燃烧技术的锅炉。
  对现有村民户采暖锅炉实施燃料置换,使用符合标准或要求的洁净型煤或焦炭,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冒黑烟现象发生。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城中村区域供热锅炉房,确保其使用合格燃料(煤质含硫量小于1%),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持锅炉房内外环境整洁,煤场、渣场实施密闭,防止扬尘污染。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失效日期: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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