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治理后柴油车换发环保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07〕294号 各机动车检测单位: 为鼓励黄标柴油车采取治理措施减少颗粒物和黑烟污染,现就治理后的车辆更换环保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北京市在用柴油车排放治理实施技术指南》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经检验颗粒物排放达到或接近国Ⅳ标准的柴油车,由环保人员换发绿色环保标志。 二、检验和环保标志的换发工作,必须在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场进行(名单见附件1)。换发环保标志的检验程序为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包括净化装置联接完好性和产品型号确认。排放检测采取简易工况法,排放烟度符合10Hsu限值。在以后的定期检验中,排放烟度还必须符合19Hsu限值。 三、请各检测单位要认真组织,明确专人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柴油车治理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登记表见附件2)。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检测场名单
附件2: 换发环保标志登记表 检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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