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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04号)
【发布日期】 2007-11-30
【实施日期】 2007-11-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是1999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法规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案件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该“规定”不宜再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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