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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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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7〕124号
【发布日期】 2007-10-24
【实施日期】 2007-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


  为确保“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正常运行,使“省长信箱”邮件的日常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一、“省长信箱”邮件实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受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各对口业务处室(以下简称“各业务处室”)具体承办、分办及反馈,省信访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的管理模式。
  二、“省长信箱”邮件由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负责在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定时各接收一次,填写“省长信箱”受理单,并转发到各业务处室“省长信箱”邮件处理系统。
  三、各业务处室负责每个工作日登录“省长信箱”邮件处理系统,查看邮件,并根据邮件内容,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对反映重大问题的,或属综合性的、重要的建议和意见的邮件,由各业务处室梳理筛选后,送交各位分管副省长阅示。(二)对一般性的、要求明确的,属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范围的邮件,由各业务处室转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并限期答复。(三)属群众来信来访性质且难以明确归口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邮件,由各业务处室转省信访局,由省信访局负责处理。
  四、各业务处室和各承办单位收到邮件后,必须认真、及时处理。各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省长信箱”的处理工作,每个工作日要登录“省长信箱”邮件处理系统,接收并查看邮件。一般邮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有关部门调查、协调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五、对送交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邮件,领导有批示的,由各业务处室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领导无批示的,由各业务处室转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六、按照领导批示由各业务处室直接办理的邮件,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将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省长信箱”反馈收件箱,由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加载并回复。属重要事项需以省长、副省长名义答复的邮件,由省长、副省长审定,一般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把关。
  七、各业务处室每月要对邮件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并报有关领导,同时做好邮件的归档工作。
  本工作规则自2007年12月1日起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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