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落实好《城乡规划法》,提高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加强与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把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要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确定2008年1月为全省《城乡规划法》宣传月。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拟定宣传提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标语、口号、宣传牌、宣传单及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在城市、乡镇和村庄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要创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 三、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分期分批的参加建设部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要主动参加《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培训,做到精通《城乡规划法》,正确运用《城乡规划法》。 四、要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各地要抓住《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突出抓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 五、要抓紧调整与《城乡规划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各地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立即着手调整“一书三证”审批程序,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国家对“一书三证”没有做出规定之前,现行的许可证、书的样式仍可继续使用。要抓紧调整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办法,制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划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执行。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仍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仍按《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各项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公开、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政务信息咨询和查询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效率和水平。 七、要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必须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各类建设,各类开发区、旅游区、风景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由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未取得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和村庄的建设,由所在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各城区、各类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应当作为市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各市州、县(市)制定的有关下放规划管理权的文件一律废止。 八、要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地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三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重新划分职责分工,建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管问题。 九、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5]24号)的要求,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中等以上城市和较大县(市)应当设立规划局,管理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其他县(市)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序列,人员比照公务员管理。要加强县(市)、乡镇两级村镇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要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和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