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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细则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规法〔2007〕908号
【发布日期】 2007-11-12
【实施日期】 2007-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收费实施细则
沪规法〔2007〕908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11月2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制度,统一执照费收取标准,规范执照费核定、收取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费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缴纳建筑工程执照费,建筑工程执照费收取依据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二)《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第230号);
  (三)《关于本市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009号,沪财预(2002)024号)。
  第三条(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执照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建筑工程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含9000万元)的,按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5%计收;
  (二)围墙、竹笆、画廊等构筑物,按长度每1米人民币1元计收;
  (三)广告牌按每平方米人民币2元计收。
  第四条(收取权限)
  建筑工程执照费按本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由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其他受委托的规划管理部门收取。
  第五条(免收范围)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免予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
  (一)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住房建设项目(纯住宅,不包括配套设施);
  (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减免建筑工程执照费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第六条(投资混合型项目)
  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投资比例,对非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的部分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
  第七条(性质混合型项目)
  住房与其他性质建筑混合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当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无法按建筑性质划分时,应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对非住房建设部分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
  对于无法明确是否属于住房性质的公共部分,可按照已经明确部分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划分。
  第八条(分期发证项目)
  建筑工程执照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内容收取,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每证核准的内容收取。
  第九条(收取程序)
  建筑工程执照费的核定和收取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建设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填写并盖章确认的《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和项目概算,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中的数据应当与项目概算一致。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和收费标准,核定建筑工程执照费。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发送建筑工程执照费缴款通知。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银行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交付凭证。交付凭证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
  第十条(延期项目)
  已交付建筑工程执照费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办理延期的,不必再次缴纳建筑工程执照费。
  第十一条(停建项目)
  停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已交付的建筑工程执照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  附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概算汇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位置

 

建设单位名称

 

概算编制单位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

国家预算和地方财政拨款投资

万元

其他投资

万元

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总造价

万元

其中

住房建设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

万元

非住房建设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

万元

申请人承诺:我(单位)保证本表数据与项目概算一致,并知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概算编制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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