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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本市城镇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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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07)105号
【发布日期】 2007-12-06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本市城镇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工作流程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105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重残无业人员基本信息库,切实做好城镇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调整本市城镇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发放工作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后,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业务人员按照其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信息库内查询申请人的重残信息。经信息库查询确认后,方可接受申请,进入审核、审批程序。信息库内无法确认申请人重残信息的申请暂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办理申请重残认定等相关手续。
  二、申请人经残联部门重残认定后,次月到所在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重新办理有关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手续。
  三、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受理申请人的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后,根据已确认的信息,审核其就业状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后提交审批。
  四、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应当自申请人申请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的当月起发放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金。
  所有受理、审核、审批的信息应按流程及时输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事项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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