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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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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7-11-17
【实施日期】 200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由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矿、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非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煤炭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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