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复议机关应依法行政、有错必纠,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均应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负责法规、税政、社保、征管、发票、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复议委员会下设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需经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第六条 复议委员会成员和 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条 复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提报复议委员会审理;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召开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记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文书; (十三)负责承办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复议委员会委员在接到复议办公室转来的案件资料10日内,根据本岗位职责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