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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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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卫医字[2006]84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实施日期】 210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若干意见
 
  为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树立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持续改进”的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各级医疗机构要树立病人至上、质量第一的办院理念,以加强基础医疗质量管理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医院管理评价指南》、《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持之以恒地落实好“群众满意医院”建设活动的各项措施,切实抓好医疗质量。
  (二)积极学习借鉴现代医疗质量管理的先进成果。广泛学习借鉴持续质量改进、全面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循证医学、临床路径等质量管理的先进成果,虚心学习外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本地、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三)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教育。通过开展医疗质量月、医疗质量论坛、医疗质量研讨会或专题会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分对象、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增强参与医疗质量管理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形成重视医疗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从宏观上保障医疗质量
 
  (四)构建医疗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体系。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建立健全准入体系、控制体系、评价体系、检查监督体系、信息监测和预警体系、医疗责任保险体系为主线,严格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诊疗科目准入,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规则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价格费用、技术水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管理、综合绩效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和打击非法行医力度等,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监管。
  (五)改进医疗质量管理方法。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的“三个转变”:即通过发挥专业质控中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专家督查队伍、加大日常督查力度,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等,实现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通过制定完善医疗质量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行业内外评价等,实现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转变;通过构建新型医疗服务体系、解决医疗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突出或关键问题、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实现从单纯的医疗业务管理向系统管理转变。

三、加强医疗服务要素管理,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必备条件
 
  (六)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审核、技术考试或考核,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加强对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监管,对未实行注册管理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推行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对医疗机构实施的全面校验工作,建立执业医师、护士以及其它已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数据库,健全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的监管体系。
  (七)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重大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分级制定和颁布重大医疗技术目录,对当地首创、首次从外地引进、医疗风险大或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实行准入。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和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等必须按规定报批。推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不同级别的医院、医师施行手术等级,严禁无准入资格者从事相应手术,规范医疗技术的使用,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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