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效益,逐步实现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字(20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是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已竣工项目,包括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气象等项目。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中央、省支持的项目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文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上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经批复的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调整文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竣工后先由区县组织对本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