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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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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发布日期】 2012-06-29
【实施日期】 2012-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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