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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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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8)18号
【发布日期】 1996-02-29
【实施日期】 1996-0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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