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8)法行字第4号
【发布日期】 1998-07-07
【实施日期】 1998-07-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请示”(〔1998〕内法行请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系民事责任。该条未就民事责任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本案被告就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法津依据,属越权行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