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8)经他字第49号
【发布日期】 1998-08-19
【实施日期】 1998-08-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合肥无线电二厂89万元案款争议一案,根据你们两院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经研究答复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经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无线电工厂的银行存款89万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银行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后,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通知银行将此款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并将此款作为破产费用扣划至法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此,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10天内将该89万元款汇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