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我国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抗洪抢险斗争取得了全面胜利。当前,灾区人民正在以高昂的热情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灾区社会基本稳定。但是,由于今年灾情持续时间长,受灾人口多,面积广等原因,灾情过后,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不断增多,亟需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干警的高度重视。为保证灾区正常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国家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98)21号]通知的精神,特就搞好灾区审判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领导要深刻认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稳定,确保灾区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产、生活秩序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灾区的社会动态,切实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仔细分析案件中可能导致不安定的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教育广大干警以对党、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涉及灾区社会稳定的审判工作。
二、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灾区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灾情发生以来,灾区社会治安趋于复杂。刑事犯罪案件明显增多,一些非法宗教组织和敌对分子趁机抬头。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对那些趁灾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破坏抢险救灾物资设备,造谣惑众、寻衅滋事、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并适时公开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坚定群众信心。要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三、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为灾区人民排忧解难。当前,因灾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增多。如因排渍引发的相邻权益纠纷,争夺流失物、无主物等引发的财产纠纷,以及因土地渍淹而产生的农村经营承包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往往具有集中性、易激化的特点,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群体性械斗和导致刑事犯罪案件。此外,一些因农民上交有关税费及政府发放救灾物资、生产自救资金等引发的行政诉讼和群众上访事件亦有可能发生。各级法院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对起诉到法院涉灾纠纷案件,要及时受理,尽快审结,决不允许久拖不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从有利于灾民生产、生活出发,尽可能地多做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排除纠纷,力争使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依法慎重地开展涉灾企业和灾民的执行工作。由于灾情严重,灾区的一些企业和灾民损失很大,有的企业因灾被迫停产,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已完全或部分丧失履行能力。因此,在开展执行工作中,对于涉及灾区、灾民的案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慎重执行。要坚决防止无视具体情况简单粗暴的做法。对于在执行中因工作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