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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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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8)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 1998-12-30
【实施日期】 1998-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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