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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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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6)法行字第14号
【发布日期】 1999-01-19
【实施日期】 199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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